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参考《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6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省资助中心)、有关地市、各高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五、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中心”)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
六、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七、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节 其他事项
本操作细则由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省资助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向县级中心和高校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前,应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划入省资助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专账。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省资助中心 省资助中心负责全省的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级中心和高校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二、县级中心 县级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资助中心汇总报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高校 高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资助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配合省资助中心,做好河北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河北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河北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资助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4.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1.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7)。 4.初审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资助中心。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一、省级复审 1.省资助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并编制《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河北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2.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或《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尽快反馈给省资助中心。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二、资金划付 省资助中心收到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反馈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或《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一节 后续管理 一、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1.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2.对于第五类救助,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 .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7,由基层机构存档,无需报送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8、附件9,由省资助中心存档。 4.附件5、附件6,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存档。 5.其他档案管理要求参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60号)。 二、归档范围 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10)。 第三节 信息安全 基层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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