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节选)
一、救助对象
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县(市、区)当年录取人数的4%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
1.建档立卡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
学生申请时需提交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扶贫手册(或低保证等)复印件。
二、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2000-300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大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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