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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作者:南宫市职教中心发布时间:2016-9-20

河北省教育厅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教育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及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步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务农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为目标,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打赢扶贫攻坚战,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从农村和农民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农民生产经营实际的培养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通过培训,让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脱贫致富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坚持需求导向原则。紧紧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开展培训,根据农民学习愿望确定专业和教学点,在基层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培养对象,做到有的放矢。

3.坚持定向扶贫与有序推进相结合。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在全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基础上,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做到精准扶贫。

4.坚持调动农民和办学主体积极性。从农民学习需求出发,结合农时季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奖补机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5.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严格培训管理,防止在经费使用、办学管理、学籍管理,以及学员信访等方面出现问题。

6.坚持试点先行原则。将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纳入全省职业教育试点体系,选择部分学校作为试点先试先行,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三、组织实施

1.培养对象。主要面向年龄在18-55周岁的农村务农人员。包括有适度生产经营规模基础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等。

2.试点学校。实行试点学校资质准入制度,具体条件是具有涉农专业办学资质和基层办学能力、经验的中等职业学校,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把教学班办到乡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社区和家庭农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同时具有相应专业及课程开发能力,以及农民教育培训经验和师资力量。2016年首批确定20所中职学校承担试点工作。

3.招生模式。探索实行“村校合作、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社合作”招生新模式,学校要和乡镇、专业村、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招生。承担学校要提前将年度培训计划向乡镇、专业村、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进行宣传公布,由乡、村、企、社负责组织学员,提出申请,试点学校负责组织教学实施。

4.教学内容。要精心研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包括技术技能理论知识、产业链信息、三农服务指南等,量体裁衣,订餐制作,送教下乡。培训包要分门别类,形成体系,做出精品,逐步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优质教学资源成果和品牌课程。

5.教学组织。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成人学习特点分段安排培训课程,年培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天(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公司+基地+养殖户”、“学校+合作社+农户”的培训模式,推进“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一体化建设,通过采取“案例教学+模拟训练”、“学校授课+基地实习”、“田间培训+生产指导”等方式,开展教学培训和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培训质量。

6.培训管理。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管理和档案的管理,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文件、培训计划、教材教案、师资信息、学员台账(信息)、学员满意度测评表、考试考核资料、图片影像资料及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材料。省厅建立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和业绩档案,主要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方案,教学点名单、学员名单,培训专业目录、课程表,以及培训总结等。

    7.培训场地。把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与乡镇成人学校、村成人学校建设结合起来,一边培训一边建立功能完备的培训基地,配备能够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图书资料、电教设备和互联网教学设备,建立学生教学实习基地。

8.督导检查。省教育厅将对试点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落实试点任务不力的学校,取消其承办资格,三年内不再给其分配培训任务。

9.资源整合。各地各学校要统筹农业、劳动人社、扶贫等部门的培训任务和资源,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优势和职教集团作用,联合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村、专业户等共同实施,内外联动,形成合力,协同开展。

    10.学绩管理。根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评价,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写实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结业证书”,包括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学时数、考试考核结果和培训机构等,作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依据。

11.经费保障。省级每年将安排出专项资金对试点学校予以补助,试点学校要全部免除学员学费、食宿费并实行交通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复合型实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校舍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12.总结完善。要逐步建立起一批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新路子,形成新模式,取得新成效。

四、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的指导,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专门机构,配足配全教学、研发师资和管理人员,明确一名学校领导专门负责,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各试点学校要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教学点名单、课程表、学员花名册等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6月30日前报送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半年进展情况;12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