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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

作者:南宫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17-10-20

各位高中(中职)学生及学生家长:

为确保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顺利落实,我省于2017年制定了《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三、资助范围为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四、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五、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暂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普通高校补助标准为: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补助标准为: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认定

1.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4.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具体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1.有关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扶贫手册、农村低保证、残疾人证、农村特困供养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学校初步审核后,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含电子版)。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校报送的《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后将审核表(含电子版)分别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3.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根据教育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学生资助信息,要与本部门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教育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等资助工作。

5.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咨询电话:0319-5189276

 

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咨询电话:0319-5263113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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